发展中的国家越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书[定制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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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越南政府
越南1988年1月公布外资法,1991年6月越共"七大"会议,提出了越南要实行多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,为该国争取到大量外资外援、改善投资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。1988年的《外国在越南投资法》给予外国投资者异常优惠的条件,吸引外资的领域十分广泛,许多条件甚至比东盟国家还要宽松,因此被称为"亚洲最自由的投资法"。虽然越南的发展水平大大低于周边国家,但工资、土地价格异常低廉,加上国内经济改革屡获成功,使外资信心大增。越南政府吸收外资的措施包括:
(1)修改投资法。越南于1990年6月、1992年12月两次修改、补充外资法,内容包括:允许越南私人经济组织单独与外国合作,由双方联营变为多方联营;放宽所得税的减免征收面;外资企业活动期限由过去的20年延长到50一70年;允许外资企业在外国银行开帐户;给予外商独资企业纳税优待等等。
(2)法规配套。越南在公布外资法后的6年多时间机已颁布了90个与外资有关的法令、法规、政策、通知,朝着使关于投资方面的法规逐渐配套的方向前进。
(3)引导外资投向。越南利用外资,经历了从"来者不拒"到"选择性投资"的过程。起初,不管是外商投资于何种行业、何地区都予欢迎。后来,政府官员加强了对鼓励投资领域及地区和优惠政策的宣传,采取了导向政策,收到了良好的效果。
(4)加强基础设施建设。近年来,越南在经济相当困难的情况下,仍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、物力与财力,努力改善交通、能源、通讯等基础设施,使其面貌初步有所改观。
(5)加快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步伐。越南借鉴"亚洲四小龙"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利用出口加工区吸引外资的经验,于1991年10月颁布了《出口加工区的规定》,并相继在胡志明市、岘港、海防、芹苴等地建立了5个出口加工区,以增强南北中三大重点经济区吸收外资的实力。